2006年1月1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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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背后的“执行乱”引人关注
张晓晶

  执行难,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痼疾。从打赢官司者那一声声无奈的叹息,到站在大街上公开标价出卖判决书的悲怆之举,无不折射着司法的尴尬和当事者的辛酸。为破解执行难,司法机关出台了很多办法,如严惩“老赖”,建立执行“黑名单”等等,但效果不甚理想。
    有人分析,执行难缘于社会信誉制度的缺失,缘于司法强制的乏力。但随着山东省近年来查办的一起影响较大的渎职案件走向公开,执行难背后的腐败问题浮出水面。可以说,执行腐败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
    
    执行法官站到了被告人席上
    2005年11月28日,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长邓宁站在了被告人席上。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有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等罪名。随着庭审的进行,这位昔日执行法官的贪婪面目一层层暴露出来。1966年出生的邓宁,担任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助理审判员、青岛市中院执行局执行员、青岛市中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长等职务。近10年的法官经历,使她深谙各种法律知识。然而,这样的经历竟使她在邪路上越走越远。
    据检察机关指控,邓宁犯有滥用职权罪。2002年,北京一家化工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一案,由邓宁负责办理。判决书清楚地写明,要求被执行人B公司交付的工程为“在建工程”,邓宁本应依据判决书的内容予以执行。但是应执行人的要求,她擅自超越判决书内容,出了两份裁定书,将“在建工程”改为“完善工程”。这意味着,被执行人要将本来没有完工的工程建完,再予以交付。两字之差给被执行人增加经济支出126万元。
    邓宁执行此案本应到此结束,但是执行人一方又提出要邓宁帮助出份裁定书,将执行来的房产“过户”到案外人C公司名下,这样就可以省去大笔的税费。邓宁出具了第三份裁定书,将房产转到案外人北京C公司名下。而没过几天,C公司要将房产“卖”给青岛D公司,请邓宁再出一份裁定书。邓宁又出了第四份裁定,推翻了第三份裁定,将房产“处置”给青岛D公司。这样,邓宁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出具民事裁定书,掩盖了从青岛B公司到北京A公司,再从北京A公司到北京C公司,又从北京C公司到青岛D公司三次转让的真实纳税环节。实际上,邓宁出具的违法裁定,是在帮助房地产公司卖房,而且逃了大笔税费,致使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为D公司办理土地证时,未能对上述三次转让的相关税费进行代收代缴,给国家造成704万余元的税费损失。
    
    执法权成为女法官牟利的工具
    据检察机关指控,邓宁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贿赂88万余元,挪用公款25万余元进行炒股。邓宁负责一家外资企业的执行案件,总执行额为200多万元。尽管执行难度很大,邓宁还是克服困难帮执行人执行回了全部案款,而且都是现金,应该说下了很大功夫。但在这个过程中,邓宁以自己买房需要钱的名义向执行人借钱,执行人马上将10万元交给邓宁。谁知,邓宁收下钱却写出一张借条并让对方签字,最后还把借条留在自己手里。
    无独有偶,一次邓宁与这家外资企业的代理人一起吃饭,席间说起要给孩子买一台电脑,故意向人咨询,以此暗示对方。没几天,外资企业一方就将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电脑送到了邓宁家。
    生活上,邓宁追求高标准、高享受,买了多处住房,开着尼桑轿车,这一切令她在法律与权力面前迷失了方向,更失去了作为一名法官起码的职业道德。据了解,此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将于近期宣判。邓宁对自己的辩解是否成立、应该接受什么惩罚,都将由法律来作出最后裁判。

  编后:
    一方面是老百姓对法院的执行望穿秋水,另一方面是有些执行法官枉法执行,司法执行的法则在人们眼里变了形,走了样。“给钱则执行易,不给钱则执行难”的潜规则,不仅破坏了法律的权威,败坏了法治政府的形象,更为重要的是,削弱了公民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和认同。对于这种执法犯法的犯罪行为应加大查处力度,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因为没有对法制的遵守,就不会产生社会的和谐。